为全面提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快财政支出进度,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法甲外围官网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4〕21号)和《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本级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河政办发〔2018〕24号)等有关法津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我县拟出台《东兰县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修订)》,为增强本办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执行性,现将该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欢迎各部门、组织和公民登录并予以下载,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18年10月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东兰县财政局办公室(联系电话:6326778,邮箱:dlcz6326778@126.com)。
附件:《东兰县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东兰县财政局
2018年10月8日
东兰县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快财政支出进度,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法甲外围官网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4〕21号)和《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本级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河政办发〔2018〕24号)等有关法津和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兰县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与东兰县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含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门批复和追加的本部门预算,当年未执行完毕的财政资金,以及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特设专户当年未执行完毕的财政资金的总称。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资金,包括已列支结转资金和未列支结转资金(政府性基金一律不予列支结转)。
结余资金是指经批准的当年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包括经批准未执行前或未执行完成前先拨入部门实有账户的支出预算已执行完成的结余,以及经批准未执行前或未执行完成前先在当年通过权责发生制列支结转的支出预算已执行完成的结余),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项目预算资金。
第二章 结转结余资金的构成
第三条 结转结余资金分为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和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四种。
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尚未下达部门和留在财政部门的结转结余资金,包括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但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是指政府性基金预算尚未下达到部门和留在财政部门的结转资金,包括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但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专项转移支付,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专项转移支付。既包括已分配下达到部门的专项转移支付,也包括未下达到部门的专项转移支付。
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已下达到部门的除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级预算安排的人员经费结转资金、日常公用经费结转资金、项目支出结转资金、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
第四条 结转结余资金按形成时间可分为当年结转结余资金和累计结转结余资金。当年结转结余资金是指当年形成的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累计结转结余资金是指截至当年底形成的累计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
第五条 对某一项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资金,视同项目结余资金管理。
第六条 部门应当对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分别进行统计,并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部门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第三章 结转结余资金的处理规定
第七条 所有结余资金一律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包括当年结余的资金和累计结余的资金。其中:政府性基金结余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平衡预算;已列支的一般公共预算结余收回总预算统筹使用;未列支的一般公共预算结余收回平衡预算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八条 经财政部门审核予以结转的资金,需按原规定用途使用。部门确需调整结转资金用途的,属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需按规定程序报县财政局审批;属上级追加的补助资金,需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结转超过规定时间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般公共预算结转资金,属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除指定专项用途的专项收入外,结转一律不得超过一年;属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结转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以上规定的,全部收回总预算,其中: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收回平衡预算,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收回重新安排,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收回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平衡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结转一律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全部收回总预算,其中: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收回平衡预算,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重新安排。
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除另有规定外,结转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的,全部收回总预算。其中:已下达部门并列支结转的一般公共预算专项转移支付全部收回总预算;已下达部门但未列支结转的一般公共预算专项转移支付和未下达部门的一般公共预算专项转移支付结转全部收回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平衡预算;政府性基金专项转移支付结转(包括已下达部门和未下达部门的)需全部收回并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平衡预算。
部门预算结转资金,属一般公共预算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原则上不予结转,如需结转,经批准结转后结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全部收回总预算。其中:已列支结转的资金收回统筹使用,未列支结转的收回平衡预算;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结转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的全部收回总预算,其中:已列支结转的资金收回统筹使用,未列支结转的收回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平衡预算;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包括一般债券资金和专项债券资金)结转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的全部收回重新安排;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结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需全部收回并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平衡预算。
第九条 收回统筹使用的结转结余资金,按先急后缓的原则进行安排。优先用于被收回资金但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同意继续实施的项目(被收回资金的项目需要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管理,由项目主管部门将项目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下一步实施计划包括实施规模、实施进度等按程序行文报告县人民政府批准继续实施后,方可重新安排资金),以及用于年初没有预算但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开展的相关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
第四章 结转结余资金的办理
第十条 部门应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切实减少年度预算结转。对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资金结转的项目,应在当年9月底前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调剂用于本部门执行中新增重点支出的建议,并按规定报批。
第十一条 结转结余资金的清理由财政部门会同部门于次年年初清理。
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结余结转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结转由财政部门负责,于每年3月份之前办理,明确准予或不准予结转的项目及金额。
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已下达部门的资金,由财政部门商部门于每年的1月份办理,明确结转类型(即列支结转还是未列支结转)、结转项目、结转金额或收回项目、收回金额;未下达部门的资金,由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份之前办理,明确准予或不准予结转的项目及金额。
部门预算资金结余结转,由财政部门商部门于每年的1月份办理,明确结转类型(即列支结转还是未列支结转)、结转项目、结转金额或收回项目、收回金额。
部门实有账户资金的清理由部门按照以上规定自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告财政部门。
财政专户资金的清理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上规定进行清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要加强对部门用款计划的审核,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批准部门将资金从国库转入部门基本账户或其他账户,确保国库资金安全和资金调度。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要将部门结转结余资金与预算编制相结合,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审计局要加强对结转结余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进行查处,并督促有关部门将相关结转结余资金交回总预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将在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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